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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单方销卡 水晶宫做法不妥
阅览次数:2047        发布时间:2015-2-9 14:26:39

  王先生于2011年年底在水晶宫饭店自助餐厅支付2370元办理消费卡一张,当天消费1264元,卡上剩余1106元。2013年年初,王先生到水晶宫饭店消费又办一张新卡,新卡上注明1年有效。王先生回家找出原卡,发现上面未标注有效期,立即向水晶宫饭店打电话询问,被告知该卡在2012年年底已作废。王先生多次找饭店理论,店方均以卡资料已消除为由不予查询和解决。经河西区消协调解,旧卡恢复原值。

 

[消协点评]

   预付卡消费一直是投诉热点问题之一。《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天津市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益。水晶宫饭店既没有在卡上明示,也没有与消费者协商,单方面设置有效期并宣称作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水晶宫饭店应按消费者的要求,恢复该卡原值,使消费者继续享受服务。

 

 [消协提示]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要谨慎选择商家,不轻信口头承诺,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妥善保管好发票、服务章程、消费协议和相关票据等消费凭证。存入金额不宜太大,避免承担过多的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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