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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对涉案企业家尽量判处非监禁刑
阅览次数:906        发布时间:2020-1-12 11:00:57

    1月8日,湖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情况。湖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忠斌介绍,根据湖北高院最新制定的《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涉案企业家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产生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与作出羁押决定的检察机关共同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依法酌情调整或采取相应防范处置措施;确需对企业家采取措施的,要尽量使用非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适用刑罚时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判处非监禁刑。

    张忠斌介绍,为更好地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湖北高院制定《规定》,要求全省法院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

    “《规定》尤其强调了善意司法理念的贯彻实施,要求通过提升执法艺术和创新司法手段,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张忠斌表示,对涉企案件,人民法院要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使被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不规范行为,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

    此外,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在涉企刑事案件财产执行中,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随意扩大或任意牵连。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一律依法限期执结。对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案施策,避免因执行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

    湖北高院新闻处处长程勇建议,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增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不断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事前预防和长期风险防控能力,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全省各级法院也将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据悉,近年来,湖北法院相继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关于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进优化湖北营商环境建设十条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湖北日报 杨康 蔡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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