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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于2013年3月17日在邦德专卖店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但专卖店没有给他《天津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刘先生到南开区非机动车管理所查询,发现该车不在天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目录中,属于不给上牌照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刘先生先后向专卖店和生产厂家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理论,提出赔偿损失1799元的要求。但专卖店和生产厂家相互推诿,不予解决。经东丽消协调解,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购车款1300元,并按照规定补办目录登记手续,为消费者补办“行驶证”。
[消协点评]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将尚未取得目录管理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投放市场,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予以双倍赔偿。
[消协提示]
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注意查看车辆品牌及型号是否与天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目录相符,如果购买了没有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就无法上牌和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