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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应当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
阅览次数:1034        发布时间:2019-12-7 19:54:46
 
作者:游峰
 
  在1988年国家宪法明确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后,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然而这三十年来,暂且不论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进程依然远远落后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仅就已生效的法律法规,亦尚未得到完全有效地执行,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受到歧视与不平等对待司空见惯,这种歧视和不平等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笼罩在政治、立法、行政、司法等方方面面。因此,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在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改革完善。
 
  一、消除传统观念中的歧视与偏差
 
  我们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思想观念上的偏见问题到今天都还没有彻底解决。我国经济上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民营企业当然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现在对民营企业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地位的认识还没有到位。
 
  一些人总是把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看作是“私生子”“后娘养的”、与生俱来就有缺陷,民营企业家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辞职下海、弃官经商的梅永红(曾任山东省济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后出任碧桂园集团副总裁),就曾讲过他在地方政府工作期间,看到很多官员对企业家那种高高在上的气势实在令人心寒。所以我们要解决的是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
 
  还有一些人从意识形态上排斥民营经济,把民营企业当作一种异己的东西,总是害怕其壮大起来。然而从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角度看,恰恰要依靠民营企业。众多经济学家的研究论证认为,民营经济与共同富裕的逻辑是统一的。
 
  观念决定行为。发展民营经济,需要从思想观念入手。没有这个先决条件,发展民营经济就是空谈。为了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我们必须要从陈旧的意识形态中走出来,大胆地解放思想,更新我们的思想,使之适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畅通政治参与渠道
 
  如今政治活动参与度仍是衡量民营企业家在国家和社会中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民营企业家参政的途径主要有: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工商联领导职位、村干部等。这些年全国党代会中当选党代表的民营企业家人数逐渐上升,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时占比最高,达到1.5%。党的十九大上,148位企业负责人中121位来自国有企业及集体所有制企业,27位来自民营企业单位和外企。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国家政治活动中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代表、委员占多数,而参与人数过少的民营企业家“人微言轻”,通过政治活动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的效果必然不佳,政治参与的目的便无法充分实现。所以,进一步扩大参政议政的民营企业家比例是提升其政治地位的关键。
 
  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背景下,政府治理的有效性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与民营企业的良性互动上。在新时期,有的地方政府安排民营企业家挂职出任相关行政职务,就是重塑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互动机制之一,可以使政府及时获取市场的有效信息,从而提升相关政策质量,增强政府治理能力。
 
  三、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并有效执行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地位上的不平等主要源于制度安排上的偏颇。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两者地位的不平等也有所体现,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但对民营企业的财产保护却没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把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规定具体化,及时把党和政府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精神和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对滞后的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依法予以废止。坚持产权保护是民营企业发展之本,直面“民有”对应“国有”的概念,从立法上明确民营企业产权的归属,确认、保护其私有财产。
 
  其次要充分发挥法律和制度的引领作用。在我国一些地区,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的意识里还一直是“红头文件至上”的观念,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如果没有上级的文件要求贯彻,下面就没人落实,徒法不能自行。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就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同样如此。我们需要拿出“文明是罚出来”的胆识与魄力,狠下决心改变现状,对违反平等保护规则的行为主体处以重罚,才能真正营造起优良的市场环境。
 
  四、打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发展极为重要。对于评价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天津市市长张国清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标准,讲得很到位:其一办事方便,主要体现在办事不求人,办事效率高;其二法治良好,不仅体现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同时也包括对政府的约束;其三成本竞争力强,就是要提升违法违规的成本,从而降低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其四生态宜居,则是吸引人口、稳定就业的根本。
 
  而在我们国家的一些地方,尤其是西部地区,法治对政府的约束还是纸上谈兵,政府对市场公平竞争各种“或明或暗”的设障行为还大量存在。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为了保护本地国有企业,特意提出“中字头”“国字号”资质条件,限制了优秀民营企业投标竞标。除了民营企业获取资金的难度更大外,各级政府骨子里深深烙下的“国有制偏爱论”更是掣肘公平竞争的关键原因。而极具讽刺意味的现象是,大量的“中字头”“国字头”企业利用自己的特殊资质中标,后又通过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项目再转交给民营企业去做。
 
  五、规范政府行为
 
  一些地方政府“政策朝令夕改”“新官不认旧账”的现象很普遍,严重缺乏契约意识,利用国家权力与民争利。有的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了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感觉自己吃亏了,或者没有预期的丰厚收益,就想尽各种办法毁约、不履行合同义务。依照合同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各方都应积极认真全面履行合同,这就是契约精神,也是一个政府文明程度的体现。此外,政府在招商引资等情况下,给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或其他承诺时需要严格审查合法合规的问题,否则极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损失,也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如果民营企业因为信任当地政府的承诺而进行投资,最终却因合法合规出了问题而“打了水漂”,不仅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对于社会公共资源也是极大的浪费,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严重破坏。民营企业家不能信任政府,他们还怎么能在这里放心投资?目前,随意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比如,将某民营企业招商引资进来,没过几年,一纸公文又责令生产中的企业搬迁,造成企业巨大损失。
 
  六、平等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受立法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有关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审判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重公轻私”的思想,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厚此薄彼的判决。在民事领域,国有企业一方常常以“如果让国企承担责任,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也会慎之又慎。
 
  当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时,一方面要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人财产,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不得随意追罚追缴。另一方面,应严格依法处理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规范涉案财产处置法律程序,对于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适用刑事强制手段;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经济犯罪,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要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应严格禁止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反司法程序,强行接管民营企业家的资产或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拍卖、变卖非公有制企业涉案财产等违法行为。
 
  总之,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做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有着更加特殊的重要意义,可谓民营企业兴、市场经济兴、国家兴。客观地说,民营企业相比于国有企业,大多起步较晚,且是依靠自身的积累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其弱势地位可以说是先天性、持续性的,若仅给两者适用表面上相同的、形式上平等的规则,那么实质上还是不公平的。要追求的实质上的平等,就要给民营企业一定的“优惠保护”和“特殊保护”,如此方能与各方面资源都无比雄厚的国有企业达到实力上的均衡,真正将“平等保护”落到实处。同时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也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守法诚信经营,将商业思维与法治思维紧密结合,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价值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作者简介:
    游峰系中国民建会员,北师大硕士,经济师,高级策划师,早年从政,中年从商。曾任钟祥市经济信息协会会长,咸宁市读书协会会长,咸宁市工商联副主席,武汉市知识产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科学家论坛常务副理事长。现任民建中央企业家精神专委员会委员,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代表,全国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民建湖北省企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湖北省民营企业发展协会常务副会长,湖北省毛泽东书画艺术研究会副会长,钟祥市作家协会名誉主席,民建会员单位华社联盟创始人,民建会员企业华社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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