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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不受理" 怎么办?公安部新规来教你!
阅览次数:1305        发布时间:2018-4-19 20:43:03

人失踪了被诈骗了遇到这样十万火急的事儿需要警察蜀黍来帮忙,可是跑到派出所去报案,却吃了闭门羹,当事人那可真是要急死了

现在好了,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那可不行了!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公安部制定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意见指出,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以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看见没有,咱们老百姓的安全指数是不是又提升了许多?那现在就赶紧跟随 小编来看看,这个意见到底都有啥干货!

解读意见之前,先让我们了解一些常识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经过接报案受案立案办案和结案环节接报案登记和受案立案审查一般统称为受案立案工作,是惩治违法犯罪的初始和必经环节,是整个案件的入口环节,没有如实和及时的受案立案,就谈不上依法办案了

话不多说,马上步入正题:

内容一

派出所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不作为,该咋办?

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

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

此外,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内容二

在一些紧急突发情况下,还需进行接报案登记吗?

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有些时效性非常强特别是对于群众报案时正在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往往能够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对于刚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赶赴犯罪现场,也容易收集证据,发现线索,利于案件侦破

为此,意见明确规定了紧急情况处置优先的原则,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

这样的话,警察蜀黍既能够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能够较好地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确保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内容三

你想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该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

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案件统一编号和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内容四

报案后,公安局派出所受案立案在时限上有何要求?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容五

要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理?

意见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不仅使有限的警力和警务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无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我们的权益,还有可能使没有违法的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内容六

意见如此贴民心,怎样才能保障这些便民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意见提出,要大力提升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化水平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功能,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要逐步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充分利用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相关信息

此外,意见专门对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主管责任,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条线监督,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公通字[2015]32号

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遵循办案规律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

3.坚持质效并重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1.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3.紧急情况处置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

1.明确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2.形成监督合力各有关警种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

3.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激励导向,促进和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4.严格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1.完善系统功能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建立完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并与接处警办案结案等上下游流程信息整合贯通,满足办案部门网上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和法制部门实行受案立案网上监督管理的工作需求要逐步实现将110接报警电话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接受群众上门报案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自动导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并与警情登记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案件办理等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

    2.深化执法公开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依法及时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提供电脑信息终端,方便群众自助查询案件信息建立完善受案立案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数据和分析研判情况,发挥治安预警作用,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四)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原则,提高刑事执法效能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可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细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省级公安机关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破解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理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确保这项改革尽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受案立案改革是一项涉及公安工作全局的重要改革,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高度重视,整体联动,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通盘考虑,加强统筹,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与其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确保改革任务协调有序推进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要结合各自办理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健全完善本警种部门受案立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上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如实受案立案,在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与受案立案有关的跨区域执法争议

(三)强化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动在法制部门增设受案立案管理机构,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执法办案业务熟练使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民警从事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要尽快修订制定相关法律文书,修改完善受案立案功能模块,为受案立案工作和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手段支撑和必要的基础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制员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受案立案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将改革要求及时报告党委政府,不断优化平安建设综合治理中涉及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考评指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改革的支持要做好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和广大民警宣传好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义,正确解读改革的内容和要求,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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