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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江陵县检察院近日对一起法院执行难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调解,促使案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和解结案,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让一家效益较好的非公企业免于因强制执行而停产。
今年9月的一天,江陵县某实业公司负责人鲍某来到江陵县检察院寻求帮助,称自己的企业因为法院的强制执行面临停产危机,请求检察机关出面协调。
办案检察官了解到,荆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为合同纠纷案需支付武汉某环保有限公司设备款60万元,因到期未履行债务,而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准备对其厂房设备予以强制执行。然而,需要被执行的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都租赁给了鲍某,企业在鲍某的经营下取得了不错效益,正在稳步发展。如果此刻将设备、厂房强制执行,该企业生产经营将无法继续,鲍某无疑也将遭受巨大损失。
接到法院要强制执行的通知后,鲍某多次找到法院、武汉某环保有限公司和荆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协商无果。正在一筹莫展之时,江陵县检察院和县工商联组织召开了一次非公经济企业家座谈会,会上鲍某详细了解了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的具体举措,于是来到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到法院调阅相关案卷,并与法院一道商量解决措施,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结案方式。
办案检察官认为,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因强制执行而受到或多或少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坐下来共同协商解决,有可能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和解协议,从而也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带来的损失。
针对该案的复杂性,承办检察官决定从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入手,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努力打破僵局。检察官先后十余次到两家企业详细阐明该案的特殊性,讲述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两家企业分别表示了和解的愿望,决定各让一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在检察官的主持下,两家企业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规定,鲍某将租赁荆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费用直接支付武汉某环保有限公司,并相应延长支付时间,使债权人的债务利益得到保障。